【轉知教育部來函】請各大專校院加強宣導教職員工及學生個人資料保護觀念,請查照辦理。

轉知教育部於114620日以臺教資通字第1140065023號來函

一、鑑於校內教職員工及組織團體(如學生會、社團等)於辦理業務或活動中,經常接觸學生名單等個人資料。若缺乏明確的規範與管理機制,易有不當使用個人資料情況,進而可能違反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相關規定。

二、為強化及宣導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保護意識,請在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時,應依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相關規定辦理。

三、相關提醒事項如下:

(一) 應遵循最小化原則,僅蒐集執行業務所需之個人資料,並建立完善資料存取管理機制及處理流程,以確保個資安全。

(二) 蒐集個人資料時,應清楚告知當事人相關事項,包括:蒐集機關名稱、目的、資料類別、利用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,以及當事人可行使之權利及方式,並應取得當事人同意後才能蒐集。

(三) 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或利用,應尊重當事人權益,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,避免侵害隱私。

(四) 當蒐集目的達成或使用期限到期時,應主動,或當事人要求,刪除或停止使用該資料

(五) 如有違反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之情形,應必須主動或依當事人要求,停止並刪除相關資料

 敬請重視及落實個人資料保護之重要性,感謝您。

教育部 臺教資通字第1140065023號函